2011年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中考优惠加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0 来源:张家口考试院 阅读次数: 次
2011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考生优惠加分项目依照《张家口市201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张教基字[2011]84号)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考生享受优惠加分项目所需材料:
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需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县乡两级计生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区民宗局或市民宗局出具证明。
⑶、本人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由市侨办出具证明,台湾籍青年考生由市对台办出具证明,侨眷高知子女考生由省侨办出具证明。
⑷、本人为烈士子女的考生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存根》、烈士与考生本人关系的证明。
⑸、本人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的考生须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与本人关系证明书。
如考生享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优惠加分条件,取优惠分数最高一项,不可累计加分。
2、工作要求:
⑴、申请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须于5月2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报名所在地的县区招办、学校进行验证、登记,逾期不再办理。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未交验相关的证书、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加分。
⑵、出具考生优惠加分所需证明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手续,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证明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照顾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及档案材料。
⑶、各县区招生办、有关学校要对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政策、程序办事,认真检验、审核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不得敷衍过关,不得弄虚作假。审查人员和考生所在地的招办主任要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查谁负责。
⑷、各县区招办和有关学校必须按规定将本县区或本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会和学校的醒目位置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班级及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全市公示日期统一为5月23日—29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加分。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市县两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县区招办和学校要将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登记造册于6月5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